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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

 

20156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核準通過  根據2022628日《教育部關于同意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章  教學、科研與社會服務

第四章  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學生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七章  標識與校慶日

第八章  附則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前身是1948年創建的中原大學。1952年至1953年,全國高校院系調整,以中原大學財經學院、政法學院為基礎,整合河南大學、中華大學、中山大學、湖南大學、南昌大學、廣西大學等高校相關院系,分別成立中南財經學院和中南政法學院。1958年,中南財經學院和中南政法學院及中南政法干校、武漢大學法律系合并成立湖北大學。1971年,湖北大學更名為湖北財經專科學校。1978年,湖北財經專科學校更名為湖北財經學院,并成為國內首批恢復招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高校之一。1984年,以湖北財經學院法律系為基礎,恢復重建中南政法學院。1985年,湖北財經學院更名為中南財經大學。2000年,中南財經大學和中南政法學院合并組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2005年,學校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11年,學校進入國家“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臺項目重點建設高校行列。2017年,學校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建校以來,學校從首任校長范文瀾倡導的學以致用、活潑創新的中原大學精神發展為砥礪德行、守望正義、崇尚創新、止于至善的現代大學精神,凝練出博文明理、厚德濟世的校訓。學校匯聚一批在國內外享有崇高聲譽的學術大師,培養一大批國家和社會棟梁之才,取得一系列高水平科研成果,形成以經濟學、法學、管理學為主干,多學科融通發展的辦學特色,凝聚力和社會聲譽與日俱增。

展望未來,學校保持高度歷史責任感和使命感,遵循高等教育客觀規律,以國家和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融通性、創新型、開放式特色拔尖人才教育高地;走內涵式發展道路,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優化師資和管理隊伍結構,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和校園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財經政法深度融通特色鮮明的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學校辦學指導思想和根本任務,規范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依法治校,建立并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的科學發展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名稱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簡稱中南大,英文名稱為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英文縮略名為ZUEL

學校的法定住所為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南湖大道182號。

學校的國際互聯網絡地址為://www.gamerlobby.net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公益性事業法人,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和共同承擔投入與保障義務。

第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在人才培養及其活動中貫徹“以本科教育為本、以研究生教育為重和兼顧繼續教育”的方針,致力于培養融通、創新、開放式特色人才,依法自主辦學。

學校保持經教育主管部門核定的辦學層次和規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經核準的辦學層次為本科、研究生(碩士生、博士生)教育。

第七條  學校根據現代大學制度要求的精簡、統一和效能原則,設立決策與管理、學術與教學、民主與監督等組織機構;根據社會需求、辦學理念、師資與專業建設水平,設立學院、系與教研室。學校根據發展需要,適時調整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校實行依法治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管理學校事務,堅持依法決策、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健全決策機制和程序;保障師生員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等合法權利;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完善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加強黨內監督、行政監督、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學校依據章程開展各項活動,不斷完善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的機制,制訂規章制度,提交決策機構審定通過并組織實施。

學校應當定期對各項規章制度進行評估和清理,及時開展規章制度的“廢、改、立、釋”工作。

第十條  學校可依法自主成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議事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施科學決策、民主監督,促進社會參與的重要治理主體和組織形式。

學校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校友總會。校友總會依托學校,服務校友,在學校和校友之間建立溝通橋梁。

學校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理事會、校友總會和教育發展基金會根據其章程的規定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自身特色,積極開展與各級各類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的協同創新,推動學校發展,服務社會。

第十二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與管理,依法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與評價。

第十三條  學校發生名稱變更、分立、合并、終止等重大事項時,由學校提出方案,報舉辦者或主管部門批準后按法定程序實施。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決策與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

學校黨委的職權和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學校黨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學校紀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黨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委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經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全體會議的主要職責是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代會決議決定,討論決定黨的建設、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等重大事項,聽取和審議黨委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報告等。學校制定《中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議事規則》,全體會議依此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對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常委會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討論決定黨的建設、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事項。學校制定《中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常委會依此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學校紀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承擔黨章等規定的各項任務,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學校紀委按照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文件和學校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職權和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

校長主持校務會議,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副校長協助校長分管行政工作。

學校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負責法治工作,統籌行使相應職權。

第二十條  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由校長主持,緊密圍繞學校改革發展穩定,推進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學校制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校務會議依此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依規自主設立黨務、行政管理機構。各機構按規定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學校設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代表黨委履行黨管教師工作職能,統籌協調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

 

第二節    學術與教學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在學校的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方面,統籌行使決策、審議、評定、咨詢和裁判學術糾紛等職權。

學校在學院(中心、部)設置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章程開展工作,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構成。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的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等相關事宜評定的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員構成。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副職校領導擔任,委員主要應從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職務的專家中遴選。

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委員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學位授予工作辦法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學(培養)指導委員會是對教學工作進行研究、指導、評估、咨詢和服務的機構。

學校在各教學單位設立學院(中心、部)教學(培養)指導委員會,學院(中心、部)教學(培養)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培養)指導委員會的下屬機構,接受其指導。

學校教學(培養)指導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構成。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校教學(培養)指導委員會根據《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和學校教學(培養)指導委員會工作辦法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依規自主設立學術與教學機構。各機構按規定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六條  各學院(中心、部)作為教學和研究機構,是學校辦學的重要主體,圍繞人才培養的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學院(中心、部)可根據社會和專業建設需要,按照師資條件和專業水平,設置系、教研室或研究所等部門。

實驗教學中心是學校根據教學、研究需要設立的實驗教學和研究機構。實驗教學中心由學校統一領導,可根據實驗教學和社會需要,按照師資和設備條件設置實驗教學區、實驗室等部門。

學校可設立體現創新意識的人才培養特色學院。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實行校院(中心、部)兩級管理體制,學校保障和支持學院在學校授權范圍內獨立開展各項活動。

學院(中心、部)通過黨委會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和辦公會議等,討論和決定學院(中心、部)重要事項。學院(中心、部)黨組織支持學院(中心、部)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副院長(副主任)根據職責分工,協助院長(主任)工作。

學院黨委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履行政治責任,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在干部隊伍和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把好政治關。涉及辦學方向、發展規劃、重要改革舉措、人才隊伍建設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經學院黨委會會議研究討論后,再提交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圖書館是全校文獻信息中心,是為教學和科學研究服務的學術性機構,是學校信息化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基地。

學校圖書館對各教學研究單位(中心)設立的專業分館和學校設立的“中國貨幣金融歷史博物館”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的學術期刊出版機構,負責期刊的編輯、印刷、出版和發行等工作,是為教學和科研服務的學術性機構。

 

第三節    民主與監督機構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實行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在本單位黨組織的領導下,在本單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教代會的主要職權和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有關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和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和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湖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行使民主管理和監督的職權。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制度是學生在校園體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徑,是體現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合法性、權威性的基礎和保證。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會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接受學校同級黨委的領導和學校相關部門的指導,全校同學通過學生代表大會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和監督,按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代表大會制度》的規定履行職責。

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和職責: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和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出席上一級學聯學生會組織代表大會的代表;

(五)征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及時反饋提案處理落實的整體情況,參與學校治理;

(六)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校工會、學校團委、婦女委員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各群眾團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組織章程,在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在學校管理制度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審計工作部門依法行使審計監察職權,對學校經濟活動、資金使用和相關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學校監察工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監督職能,檢查學校各組織機構遵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規章制度的情況,監督學校章程的執行情況,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三章  教學、科研與社會服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重視學科建設,加大投入人力、物力和財力,鞏固和發展優勢學科,夯實和強化基礎學科,扶持和培育新興學科、邊緣學科、交叉學科等學科。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主業、嚴格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當開展繼續教育;其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并開展在職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等。

學校可根據社會需要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辦學特色及學科建設水平等,調整辦學專業。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與彈性學制,有權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基本學制為4年,最長修業年限為6年。

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3年,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2年或3年,碩士研究生最長修業年限不得超過基本學制2年。

博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4年,碩博連讀研究生基本學制為6年(含碩士生階段),直接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基本學制為5年,博士研究生最長修業年限為8年。

少數民族骨干生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完成學業。

第三十八條  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分別授予學生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制定符合社會需要的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依據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施教,檢查教學活動并考核學生成績。

人才培養方案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總體規劃及具體設計,是制定教學計劃、安排教學內容、組織教學活動及有關工作和學生自主學習的基本依據。

教學大綱是課程教學的指導性文件,教材及教學參考書的選編、授課計劃的制定、成績考核、教學檢查和課程評估應以教學大綱為依據。

課程考核可采取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筆試與口試相結合、撰寫論文(設計)和撰寫調研報告等方式進行。

第四十條  學校應深化人才培養方式改革,加大教學經費和創新教育計劃投入,改善培養條件,創新人才培養模式。

學校推進教學方法改革,強化通識教育,加強人才培養的開放性,完善創新創業教育體系,建立本科實踐教育基地和研究生創新教育基地,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創業能力。

學校樹立終身教育理念,加大終身教育培養力度,創建和完善終身教育與網絡課程體系。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對高年級本科生實行畢業論文(設計)與就業(創業)指導的導師制;對科學學位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養實行導師組與導師共同負責制;對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培養實行導師組與雙導師共同負責制。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證、評價和監控體系,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實行督導制度、教學檢查和教學質量自我評價制度。

學校加強教材建設和使用管理,執行國家教材建設相關政策,加強教材規劃、編寫、審核、選用等重點工作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推進繁榮哲學社會科學計劃,加強教學研究,建立健全相關激勵機制和獎勵制度。

學校實行以質量為導向的科研成果管理和評價體系,培育標志性成果。學校實施科研項目經費配套制度,設立科研項目,資助出版學術著作和教材。

學校加強高水平學術平臺、創新團隊建設,設立并推進教學研究項目,鼓勵教師研究人才培養模式、教學內容、課程體系、教學方法、教學管理及運行模式等問題,建立健全教學和教學成果獎勵制度。

學校遵循科研活動規律,按照國家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與人員的科研自主權。拓展經費包干制范圍和結余資金留用自主權,績效分配向科研一線傾斜。堅持質量、績效與貢獻為核心的評價導向,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與創造性,鼓勵產出原創性、標志性重大科研成果。

第四十四條  科學研究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學校加大本科生和研究生科學研究投入,建立研究型學習機制。

學校設立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和研究生創新教育計劃項目,資助學生進行科學研究,培養學生運用知識綜合解決社會實際問題的能力,鼓勵師生共同研究和跨學科研究,鼓勵學生開展、參與各級各類學科競賽、科研項目和辯論賽,資助研究生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會議。

學校加大經費投入,舉辦各類學術講座,開設研究型選修課程,開展系列前沿學術報告。

學校實施優秀碩士生、博士生學位論文培育計劃,提高學術成果質量,提升學生研究分析問題的能力。

第四十五條  學校努力提高國際化程度,積極開展國際教育,招收各種層次的留學生、港澳臺學生,開展聯合培養等多種形式的國際合作辦學。

學校支持教師出國研修和交流,邀請國外大學知名教授從事教學和科學研究,逐步提高教師國際化水平。

學校鼓勵各學科和學院與境外大學合作建立科研合作平臺,共同進行科學研究,建設國際化學術機構。

學校根據專業特色實行雙語教學,建立英語等外國語課程體系。

第四十六條  學校開展高水平決策和咨詢服務,鼓勵設立戰略性、智庫型研究中心,建立健全合理的橫向課題研究制度,支持教師參與經濟建設、法治建設和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咨詢活動,鼓勵師生員工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校進一步提升科研創新能力,建設多層次的協同創新中心、培訓中心,開展合作共建和職業培訓,推動科研成果社會轉化,著力構建新型智庫,為國家經濟、法律、管理等重點領域和區域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撐。

學校鼓勵利用司法鑒定中心、法律援助項目及各種志愿者組織,利用博物館、圖書館等文化中心,為社會提供科普、愛國主義等教育、實習基地。

第四十八條  學校醫院是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師生員工以及社區居民提供醫療、預防保健等服務。

學校醫院及其醫務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實施細則》履行職權和職責。

 

第四章  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九條  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由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學校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聘任制度;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五十條  學校實行教師職務制度。根據學校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需要,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其他教育工作者實行相應的職務或職稱晉升制度。

第五十一條  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職業發展的機會與條件,參加進修或者接受其他方式的教育培訓;

(二)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崗位津貼等勞動報酬,享受國家、屬地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的其他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就職務晉升、崗位聘任、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依法組織和參加社會團體,并開展社會團體活動;

(七)教師依法享有學術自由、探索自由的權利,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

(八)教師按學校規定享有學術休假的各項權利;

(九)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

(二)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教書育人作為第一職責,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四)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規范;

(五)維護學校聲譽和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為保證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行使權利,完成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任務,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重視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職業規劃與職業發展,合理設計人才培養與晉升制度;

(二)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按有關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和費用,提供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必需的圖書、教材和資料;

(三)采取各種培訓形式,提高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業務能力與工作水平;

(四)支持、鼓勵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開展創新性工作;

(五)學校設立教學成果、科研成果、教書育人和管理工作等獎項,對獲獎集體與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學校鼓勵各二級單位設立相應獎項;

(六)關心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身心健康與成長,不斷改善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與生活條件;

(七)順應國家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據相關規定,逐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受到處分的教職工有權向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受理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對學校給予的行政處分或者處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五章  學生

第五十六條  學生是指學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與規定的程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注冊后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生社團是學生根據成長成才需要,結合自身興趣特長,在學校正式登記注冊的群眾性學生團體。學生社團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依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展活動。

第六十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為保障在校學生的各項權利,履行下列義務:

(一)設立學生獎助體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各種形式的獎學金、助學金和勤工助學崗位,對品學兼優的學生給予獎勵、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協助相關機構做好學生助學貸款工作;

(二)按照國家對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的要求,在研究生培養中實行“三助”制度,提供教學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崗位,幫助其完成學業;

(三)鼓勵、支持、引導和管理學生的社會服務活動;

(四)重視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教育,開展就業、創業指導與咨詢服務;

(五)關心學生身心健康與成長,不斷改善學習、生活條件;

(六)鼓勵各二級單位結合學科、專業特色,設計學生活動,設置有利于學生成長的各類獎項;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條  按照學校繼續教育規劃展開的各類非學歷教育,學員在校內外培訓學習時,按相關協議內容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受到處分的學生有權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負責處理學生申訴事宜。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六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非本級財政補助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機構或個人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學金。

第六十五條  學校制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接受捐贈管理辦法》,遵循自愿原則接受捐贈。對所捐款物,實行專款(物)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對捐贈者有明確捐贈用途的款物,按捐贈者意愿使用;沒有明確捐贈用途的,由學校統一安排使用。

學校指定專門部門受理捐贈事宜,對所接受的捐贈登記造冊,建立獨立的捐贈賬目,實行捐贈賬目公開,定期公布財產使用情況,并以適當的方式告知捐贈者。

任何機構與個人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學校名義在社會上募集或接受捐贈。

第六十六條  學校資產為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形式計算的經濟資源,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資產形式。學校對其擁有的資產,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

學校明晰各類資產的產權。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強化資產管理,保護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譽等知識產權,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開展工作。

學校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強化重大項目建設和經費使用全過程審計,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科學配置資源,厲行節約。學校依法對達到一定金額的物資采購、工程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度。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符合校情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加大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的傾斜力度,穩步提高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待遇。

 

第七章  標識與校慶日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標整體為一圓形圖案,構成內容包括:(1)中間圖案實體部分為一“人”字,虛體部分為一“文”字,表示學校人文社科大學的性質,人形還表示學校“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張開雙臂以示開放辦學,邁開步伐以示穩健發展;(2)中間圖案為一奮發向上的箭頭,形如英文大寫字母“A”,沖破內圈,表示“輻射全國、走向世界,培育拔尖人才”,代表學校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人文社科大學的奮斗目標;(3)“1948”和“中國 武漢”表示學校建校時間和現在所在地;(4)上半圈為鄧小平題寫的學校校名的組合,下半圈為英文校名。校標圖案為:


學校視覺形象識別系統中的標準色為藍色(基準色值c100m70y5)。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徽為教職工、在校學生和校友佩戴的有鄧小平題寫校名的證章。教職工、在校學生用校徽為長方形,校友用校徽為圓形。具體圖案、制作規格和色彩分布如下:

教職工用校徽:紅色為底(M100  Y100)  白色為字

在校學生用校徽:白色為底紅色為字M100  Y100)

校友用校徽:紅色為底M100  Y100)  白色為字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旗為藍白二色和綠白二色兩種。校標置于旗幟上方中央,藍底或綠底反白。鄧小平題寫的中文校名與學校英文校名為藍字或綠字白底,上下各有一藍色或綠色裝飾條。校旗標準尺寸為寬2800mm,高1800mm。具體圖案、制作規格、色彩分布如下: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歌為《走向人民需要的地方》。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月第二個星期的星期六。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須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提交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和校長簽發后,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生效。

第七十八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事項變化時,依據章程制定的程序,對章程進行修訂。

修訂章程的決定由學校黨委作出。

章程修訂案經核準生效后,應當重新發布。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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